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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和靜鈞
  央視曝光涉嫌從事色情交易的東莞星級酒店之後,各地先後發起聲勢浩大的“掃黃”行動,規模之空前,為近20年來所罕見。
  在政府資源總量固定的前提下,對某一項行動的投入增長不可能無止境,對某一領域過多投入,勢必會對其他迫切解決的民生領域造成暫時或長期影響。這樣的擔憂並非沒有道理。在對“掃黃”發起超規模的行動之下,要想持續保持這樣投入,的確在操作與力量均衡分配上會遇到種種困難。
  但我們不可能半途而廢,在“治黃”之事業上,治理雖難以達到“絕對的善”,但可以做到“最少的惡”。對投入資源的再平衡以及對行動主旨的精確定位,可以使我們的行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。盡覽各地這20多年來屢掃卻“黃毒”不絕之成敗經驗,為“掃黃”而掃黃的運動式行動,均沒有收到令人信服的長效,既不治標也不治本。
  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看,“治黃”體系達到了“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”之地步,刑法對介紹、引誘、組織、強迫賣淫之行為,均入罪定刑,治安法規清楚載明賣淫嫖娼之違法性質,凡違者一律受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處分,按理只要職能部門日常化勤勉執法,一座城市不可能長期受“黃流”之毒害。
  然而,在法律規定與理論上並非“大難題”的領域,卻在許多地方成為公然興風作浪的主題詞。“黃流”長期存在,併發展成龐大的色情交易產業和盤根錯節的利益鏈條,龐大的“髒錢”吞噬和收買公權力,形成對社會最具危險的黑惡勢力,扭曲了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。這些色情業的組織者、經營者利用非法營獲的“黑金”收買腐敗官員作為“保護傘”,一些腐敗官員甚至主動參與組織、經營色情業,主動提供“保護傘”,謀獲不當利益。一些公務員流連於風月場所,腐蝕了個人情操與信仰,導致政府整體權威、效能與公信力嚴重受損。
  歷次“掃黃”效果不彰之原因,處理的多是色情業利益鏈最低端的賣淫嫖娼者,這些不乏為“失足青年”的特殊階層人士,雖一時受處罰,一旦得到適宜土壤,又會淪為色情業組織者、經營者和背後“保護傘”的掙錢工具。即便“掃黃”規模做到了把組織者、經營者一鍋端的地步,只要背後的“保護傘”不倒,風聲一過,他們又會卷土重來。
  重整“掃黃”目標結構,是讓這一行動獲得其他資源支持的必由之路。“掃黃”必須與“反腐”、“打黑”聯手,“掃黃”應與“拍蒼蠅”、“打老虎”並行不悖,“掃黃”火力應聚焦於揪出背後“保護傘”和查處尋歡作樂的腐敗公職人員。反腐是治國大策,腐敗於百姓而言,是最大的民生痛苦來源,把“掃黃”終極目標定位於反腐,“掃黃”才會與百姓民生產生最有意義的關聯,也才會有公共資源再均衡的合理性。▲(作者是察哈爾學會研究員)
(編輯:SN09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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